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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bet36365体育在线关于印发《bet36365体育在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收藏】 【打印】 作者:王秀丽 更新日期:2017-11-17 浏览次数:3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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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财办〔2016113

各县(市、区)财政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豫财税政〔201531号),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bet36365体育在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bet36365体育在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6

附 件

bet36365体育在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bet36365体育在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河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豫财税政〔201531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bet36365体育在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制定或者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财政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财政局机关及财政局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

  (三)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四)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

  (五)指导性质的文件;

(六)单纯转发的文件;

(七)对特定的人或者事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文件;

  (八)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和汇编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和市政府文件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协调一致。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政府性基金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不得违法增加或者减少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除外。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涉及税收或者政府非税收入的开征、停征、减征、免征、退付、补征等事项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或者为了更好地保护财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除外。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公布、解释、评估、不定期清理由有关科室及局属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定期清理、汇编由税政条法科负责或者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由有关科室及局属单位和税政条法科共同负责。

财政局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第九条  起草科室(单位)应当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不同性质,采取书面、网上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一)一般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局相关科室及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局外相关单位、财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二)涉及下级财政部门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下级财政部门意见。

况性况会(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规则”、“制度”等名称,也可以使用“通知”、“决定”、“意见”等名称。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财政局文件制发,不得使用函的形式。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管理制度和方式、管理程序、施行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财政专项资金类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绩效目标、管理职责、分配办法、申报程序、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涉及财政部门与其他单位共同负责的,应当明确各方职责。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只有部分条款失效或者废止的,还应列明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和市政府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重复规定;能够统一规定的内容,应当在同一规范性文件中进行规定。

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某一事项需要由本部门另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同时起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并同时施行。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分为条、款、项、目。内容较多、结构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章、节。

第三章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起草科室(单位)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税政条法科进行审核,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起草背景、目的、意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所要解决问题、采取措施和主要内容;征求意见及重大分歧意见的协商、处理等情况。

(三)征求意见记录。

(四)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税政条法科应当从下列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与合规性审核: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与命令以及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和市政府文件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财政局的法定职责;

(三)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

(四)是否明确界定财政部门工作职责,权责是否对等;

(五)是否与其他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六)是否经过征求意见的程序;

(七)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税政条法科对审核会签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起草科室(单位)就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和再次论证。

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但需要补充说明和再次论证的除外。

  第十九条  税政条法科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和相关问题,对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审核无异议的,或者虽有不同意见但经过协商与起草单位达成一致的,予以会签;

(二)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问题,并且与起草科室(单位)不能协商一致的,提出审核会签意见,由起草科室(单位)将各方面意见及理由报局领导审定。

第四章    签发与公布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领导签发。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的由局长签发。

因重特大突发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由局长直接签发。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可以由主管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全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在局领导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政条法科送交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情况的电子文本以及纸质正式文本三份。

第二十四条  税政条法科应当设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对起草科室(单位)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并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报送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或者撤销意见的,起草科室(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以财政局名义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将纠正或者撤销文件予以发布,同时通过税政条法科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六章  解释、评估、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科室(单位)具体负责。解释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起草科室(单位)商有关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七条  起草科室(单位)应当跟踪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对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清理分为定期清理和不定期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定期清理由税政条法科负责组织,每隔2年开展一次。清理工作结束后,由税政条法科通过门户网站统一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不定期清理由起草科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清理结果的公布事宜由起草科室(单位)办理。

  第二十九条  开展定期清理时,有关科室及局属单位应当根据清理工作要求,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税政条法科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清理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宣布废止;

  (二)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有效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上位法或者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税政条法科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各有关科室及局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财政局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提请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参照适用本办法。

财政局代市政府起草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代市人大常委会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2012618日制定的《bet36365体育在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安财税政〔20124)同时废止。